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6********,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追尾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半挂货车。后抽取郭某某静脉血,经沧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4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现郭某某已与高某某达成调解,取得高某某谅解。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被网上追逃,2020年8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等;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亚楠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