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02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信安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4时53分,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马山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山线20公里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内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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