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5********,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乡**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经营**有限公司。2020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时3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T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自强街交叉口时,被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送检的郭某某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平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联系电话:1863517****;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