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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81985********,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经营**有限公司2020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时3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T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自强街交叉口时,被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送检的郭某某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12月22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联系电话:1863517****;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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