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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82********,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义马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M2****号牌小型轿车,沿义马市千符路北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千符路与银杏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驾车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23.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松丽

代检察员:杨向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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