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孟津县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8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面包车沿孟津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送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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