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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15时25分,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B*****的小型轿车,沿杞县**乡**村至**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西头时,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卡点人员发生冲突被执勤人员举报,民警迅速出警,对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7.2mg/100ml。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查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忠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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