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路**号**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陟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2时47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路中医院东2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93.62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耿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苗东升
检察官助理:朱鑫花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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