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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23日转刑事拘留。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沿X016县道通许县大岗李乡刘寸岗至蒲口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蒲口村北段时与相对方向周某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损坏,郭某某逃逸,周某某报警。经检验,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4mg/100ml;经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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