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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浚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鹤壁市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1时19分,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豫FG****的小型面包车沿善大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浚县屯子镇屯子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0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拥军

李雨霞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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