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1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7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甘肃省临泽县,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大厦**房,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琼AA****号小型轿车沿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万泉河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万泉河路半岛花园小区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吹气酒精测试仪测定,郭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1mg/100ml。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即将被告人郭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轿车(相片);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劲松
检察官助理:纪诗媛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
1390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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