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4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区****乡**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9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街道**大道**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萍
检察官助理 钟佳琳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