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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74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31984********,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路**号,暂住本市龙岗区**街道**栋**单元**房。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郭某甲在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M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梅观路北行货车通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郭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郭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处罚决定书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以及现场监控录像、现场图片(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暂住本市龙岗区**街道**栋**单元**房,联系电话138*******;保证人郭某乙,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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