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因在缓刑考验期内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时40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陕E7****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渭南市**医院门口时,被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2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安
检察官助理:屈京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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