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大冶市**镇**路磅房路段时,被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提取其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结果单、车辆合格证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龙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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