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4195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C****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竹山县城关镇经纬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竹山县城关镇南山公园前路段,遇民警履行检查,现场对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0mg/100mL。2020年12月9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7.02m 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单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查获经过;5.视听资料;6.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习奎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