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郭**,曾用名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4********,佤族,初中,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3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郭**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着魏**往澜沧县勐朗镇布老村老寨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路**房路交叉路口K0+50M处时,被澜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当场对被告人郭**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郭**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31mg/100ml,当日抽取被告人郭**静脉血液,委托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0月04日受理并于2020年10月05日作出鉴定:被告人郭**血液乙醇含量为183.40mg/100ml血,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燕
检察官助理:罗媚媚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村*寨的家中,联系电话1512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9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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