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6********,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住甘肃省榆中县**镇**村**号,农民。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2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榆中县城关镇博雅小学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抓获。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9.1mg/100ml,遂将其带至榆中县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9.7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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