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94********,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阿荣旗**镇,现住内蒙古阿荣旗**镇**街。无前科。2020 年0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黑B*****号车辆行驶至莫旗宝山镇G111国道岗西村防疫检测点附近时,被莫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被鉴定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22.51mg/100ml。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佳印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内蒙古阿荣旗**镇**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