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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现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7日23时20分,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3的白色宝马牌小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被查获时的血醇浓度为:149.7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7771****。

2.卷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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