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9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街道办事处***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8月2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行驶至许昌市示范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107.74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某某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住许昌市魏都区**街道办事处***苑*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