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419**********,汉族,小学文化,**化建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村**组**号,现住辽阳市宏伟区**社区**栋*8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简要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辽K*****号小型轿车,在辽阳市宏伟区**市场门前由南向北调头时与刁某某驾驶辽K*****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郭某某有醉酒嫌疑,遂将其带至交警部门进行抽血化验。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1.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交通肇事和解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登记表及照片、酒精呼吸检测单;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刁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辽襄鉴[2019]检验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负本案全责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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