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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街**街坊**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3月2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中华牌小型轿车,在达拉特旗**镇**小区内欲撞人,撞人未果其使用PVC水管殴打他人,达拉特旗第一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将其抓获。并于当日18时24分将案件移送达拉特旗交管大队,交管大队民警到第一派出所将其接收。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1.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婷

     检察官:王宏

2020年 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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