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庄**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苏C6 ****小型普通客车,沿邳州市运河西大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桥桥面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郭某某负全责。经抽取案发时郭某某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22.8mg/100m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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