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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郯城县**街道**村**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郯城皇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郯城皇亭路与郯西路交汇处路口与前方顺停等待红绿灯陈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3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等书证;证人郁某某和证人陈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郭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8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儒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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