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5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阿克苏市**大酒店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916元。案发后,该电动车被追回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春江
附:1.案卷材料1册;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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