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79********,鄂温克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阿荣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蒙E*****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阿荣旗那吉镇松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荣府华庭小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56.0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大架号拓印;2.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欢

2020年3月5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