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蒙E*****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阿荣旗那吉镇松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荣府华庭小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56.0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大架号拓印;2.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欢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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