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陕A****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西弥线(238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黄甫村附近时,车辆撞上路边道沿,导致其受伤,由路过群众报警送往医院。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0724号鉴定:郭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66.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破案经过。
2、现场图照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行驶证、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洵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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