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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3时许,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20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铁家庄(荣泉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晓丽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城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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