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号,住滦平县**小区**。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京K**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华兴路电影院东侧路口处,与尹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冀H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郭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郭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49.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立案手续;(2)被告人郭某某、被害人尹某某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4)办案说明;(5)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滦平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001、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一组;(2)交通事故痕迹记录书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秀林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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