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1时7分,郭某某驾驶牌号为晋KC****的银灰色夏利牌小型汽车行至裕华东路,交警队民警对郭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5mg/100ml,后带郭某某在介休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抽取,经山西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85.97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运用平台查询,郭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介休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郭某某信息查询车、行车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各一份、介休市公安局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确认书等;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平遥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453 号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对郭某某进行一般检查;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摄录的查获郭某某,对其进行抽血、送血、讯问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蕊芳
检察官助理:郭雪娇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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