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5********,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3时47分许,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保定市徐水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被执勤交警查扣,经血液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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