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5********,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3时47分许,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保定市徐水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被执勤交警查扣,经血液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