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6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0****小型轿车沿博罗县龙溪街道龙桥大道往广汕公路方向行驶。当其行至博罗县龙溪街道龙桥大道电镀基地路段时,与一辆相对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双方驾车离开。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博罗县龙溪街道龙溪卫生院被抓获。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2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刘秋妍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电话:1520752****,地址: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保证人:黄某某,电话:1368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