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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鲁山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9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01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一辆豫D*****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平桐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叶县叶邑镇史庄村三里河桥处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驾驶员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凡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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