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蒙A*****的灰色力帆牌小型面包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阿拉善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阿拉善北路与民康巷交叉路口拐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4.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燕
检察官助理:贾子心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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