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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街道**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父亲家里同家人吃饭、饮酒后被其女儿开车送回家里。当晚21时4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行驶至射洪市城区**大道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拦下检查。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中医院提取血样备检。

2020年10月14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标记有“郭某某”字样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6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51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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