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河东区****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东区****号)。2009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南京路和平保育院门前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郭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48.0mg/100ml。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7mg/100ml,属醉酒状态。

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将被告人郭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郭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司法鉴定意见书;

2.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查获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4.现场录像;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波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257****。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