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21963********,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津G****7号白色“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微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梨双路与微山南路交口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项勇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