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六安**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路**小区**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镇**村)。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汽车,沿本市梅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柏庄春暖花开小区门前路段,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王某某报警,被告人郭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俊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