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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安徽省霍邱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9时48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霍邱县城关镇西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与双湖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97.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涛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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