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7********,汉族,居民,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澄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陕E****6号货运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蒲城县孙镇高速口驶入,沿京昆高速驶出富平高速收费站,行驶至环城东路与环城南路丁字西100米处,被交警查挡。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检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平安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6913****。
2.案卷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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