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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9********,汉族,高中文化,单县**局在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单县**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7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众泰牌小型汽车沿向阳路由东向西行至向阳路与文化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郭某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1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证明、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贾方振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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