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巷**号**室草厦子,无业。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12月25日23时05分许,酒后持证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威海市区**路自西向东行驶时,在**路**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案发时被告人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7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