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巨野县**街道**街**村**街村**号,现住巨野县**号楼**单元1601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巨野县古城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巨野县文昌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巨野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光盘、查获及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培钦
检察官助理张晨晨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号楼**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查获现场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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