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地为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15时48分许,被告人郭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阴县**路**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民警遂带其至平阴县**镇卫生院抽血备检。2019年7月22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7±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庆才
检察官助理:焦玉振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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