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成武县**街道**街**号,现住成武县**期**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7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苏******号白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成武县文亭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路交叉路口东7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期**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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