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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镇**庄**号)。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沪******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8*高架路**路**酒店下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6mg/100ml。

同年11月30日,公安人员电话将被告人郭某某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居住证明等)、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和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秀兰

检察官助理:王文萍

2021年1月27日

附:

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7888****);

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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