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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乡**庄**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王台东村**号,务工。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郭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王台东路与王台北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郭某某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后民警对郭某某抽血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结果为240.7mg/100ml,经鉴定涉案二轮摩托车为机动车,被告人郭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迪、孙婕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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