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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87********,汉族,群众,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号楼**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时2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晋A****7斯柯达牌小型普通汽车,在太原市迎泽区沿**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桥中间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45.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员红娟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0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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