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旗**镇,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当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3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3****号小型轿车沿巴林左旗北新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林东第二小学北侧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邓某某停放的蒙DA****号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后,蒙DA****号小型轿车又与郭某甲停放在路上的蒙D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 215.47mg/100ml ,属醉酒。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郭某甲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积极赔偿邓某某、郭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郭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中酒精测定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车体勘验笔录、检测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景瑞
检察员:聂彦欣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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