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5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乡**村委**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Q2****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永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段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8YC****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8. 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执勤查获经过、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鉴定结论笔录、被查获抽血现场照片2张、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村委出具该人无工作不是党员证明;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18YC****检测结果;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讯问光盘合计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郭美丽
2018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